地下空間的所有權歸誰?鹽穴、孔隙、溶洞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人是誰?今年全國兩會期間,全國政協(xié)委員、中國國土勘測規(guī)劃院研究員趙松表示,一些新型自然資源所有權歸屬問題值得關注。
趙松認為,目前,地下空間所有權歸屬并無明晰的法律規(guī)定,致使集體土地的地下空間所有權歸屬模糊。隨著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需求的日益增加,這種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問題,不僅不利于土地節(jié)約集約利用,而且還會涉及民事財產權利問題。
趙松表示,針對地下空間所有權歸屬問題,目前學術上有三種觀點:一是地下空間均為國家所有;二是集體土地的地下空間歸集體所有;三是一定深度以內的集體土地地下空間歸集體所有,其他均屬國家所有。但這些尚缺少法律層面的明確。
另外,在鹽穴、孔隙、溶洞等新型自然資源開發(fā)利用中,也同樣存在所有權歸屬不明確的問題。趙松告訴記者,一些地方在擬出讓溶洞使用權時,以憲法第九條“礦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涂等自然資源,都屬于國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”為依據,將其認定為國有。同時,又擔心經濟利益顯化會引起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權利訴求,特別是一些擬出讓的溶洞整體位于集體所有的山林、耕地的平面界址范圍內。這些都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清晰界定。
趙松認為,隨著自然資源開發(fā)利用需求和能力提升,疊加經濟收益的獲取與分配訴求,諸如此類問題日漸顯化。對此,她建議:“深入開展研究,在法律層面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。
來源:中國自然資源報